本發明涉及一種礦石污水處理系統,包括柵格井、沉淀池、一體凈水器、回用水池和蓄水池,所述柵格井、沉淀池、一體凈水器、回用水池和蓄水池通過管路順次連接,沉淀池分別與堿加藥裝置、酸加藥裝置和PAC加藥裝置連接;所述沉淀池與一體凈水器之間設有管道混合器;所述一體化凈水器通過管路與沉淀池連接。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使礦石廢水經過機械格柵、靜置沉淀和加藥、混合反應、凝聚、沉淀及過濾后去除大部分的懸浮物及大顆粒的有機雜質,確保出水濁度≤5NTU,經凈化處理后,系統出水可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中車輛沖洗用水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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