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書: 1.一種用于垃圾焚燒發電的垃圾焚燒爐,包括爐體(1),其特征在于:所述爐體(1)上設置有通氣管(2),所述通氣管(2)遠離所述爐體(1)的一側設置有用于進風的進風裝置(3),所述通氣管(2)的周向側壁上設置有供垃圾投放的進料管(4),所述進料管(4)與所述通氣管(2)互相連通,所述進料管(4)遠離所述通氣管(2)的一側設置有用于啟閉所述進料管(4)的啟閉裝置(5)。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用于垃圾焚燒發電的垃圾焚燒爐,其特征在于:所述啟閉裝置(5)包括用于封閉所述進料管(4)的封閉機構(6)及用于控制所述封閉機構(6)啟閉的控制機構(7),所述封閉機構(6)設置于所述進料管(4)遠離所述通氣管(2)的一端,所述控制機構(7)設置于所述進料管(4)遠離地面的一側。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用于垃圾焚燒發電的垃圾焚燒爐,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閉機構(6)包括第一封板(8)及第二封板(9),所述第一封板(8)與所述第二封板(9)關于所述進料管(4)對稱設置;
所述進料管(4)上開設有供所述第一封板(8)穿設并滑移的第一滑移孔(10),所述進料管(4)上開設有供所述第二封板(9)穿設并滑移的第二滑移孔(11),所述進料管(4)上開設有供所述第一封板(8)及所述第二封板(9)滑移并限位的第一限位槽(12),所述第一限位槽(12)位于所述進料管(4)靠近地面的一側,所述第一限位槽(12)、所述第一滑移孔(10)及所述第二滑移孔(11)互相連通。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用于垃圾焚燒發電的垃圾焚燒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封板(8)及所述第二封板(9)上均設置有第一滑移條(13),所述第一滑移條(13)滑移于所述第一限位槽(12)內。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用于垃圾焚燒發電的垃圾焚燒爐,其特征在于:所述進料管(4)上開設有供所述第一封板(8)及所述第二封板(9)滑移并限位的第二限位槽(14),所述第二限位槽(14)位于所述進料管(4)遠離地面的一側,所述第一封板(8)及所述第二封板(9)上均設置有第二滑移條(15),所述第二滑移條(15)滑移于所述第二限位槽(14)內。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用于垃圾焚燒發電的垃圾焚燒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封板(8)靠近所述第二封板(9)的一側設
聲明:
“用于垃圾焚燒發電的垃圾焚燒爐” 該技術專利(論文)所有權利歸屬于技術(論文)所有人。僅供學習研究,如用于商業用途,請聯系該技術所有人。
我是此專利(論文)的發明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