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書(shū): 1.一種礦山法深埋水下交通隧道廢水分段收集分級提升構造,其特征在于:它由陸域較淺埋段及水下深埋段構成;所述的陸域較淺埋段為隧道左岸洞口至左端隧道風(fēng)井之間的隧道A段、右端通風(fēng)豎井至右岸洞口之間的隧道C段;所述的水下深埋段為左端隧道風(fēng)井至右端隧道風(fēng)井之間的隧道B段;所述的隧道A段的最低點(diǎn)、隧道B段的最低點(diǎn)以及隧道C段的最低點(diǎn)處均設有廢水泵房,其中隧道A段和隧道C段的廢水泵房為中間廢水泵房,隧道B段的廢水泵房為最低廢水泵房;所述的中間廢水泵房和最低廢水泵房均由廢水池和位于廢水池中的廢水泵構成;所述的隧道A段和隧道C段的廢水泵房分別設置在左端隧道風(fēng)井和右端隧道風(fēng)井的正下方,且隧道A段和隧道C段中的廢水泵房中的廢水揚水管分別通過(guò)其各自對應的隧道隧道風(fēng)井連接至室外;所述的最低廢水泵房中的廢水泵通過(guò)廢水提升管與隧道C段中的廢水池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礦山法深埋水下交通隧道廢水分段收集分級提升構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深埋水下交通隧道的最低點(diǎn)為水面下不小于60m,深埋水下交通隧道的總長(cháng)度不小于3000m。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礦山法深埋水下交通隧道廢水分段收集分級提升構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隧道C段中的廢水泵房中的廢水池有效容積需不小于最低廢水泵房中的廢水池有效容積。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礦山法深埋水下交通隧道廢水分段收集分級提升構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廢水提升管的總長(cháng)度不小于1500m,廢水一次提升高度不小于45m。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礦山法深埋水下交通隧道廢水分段收集分級提升構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隧道A段中的廢水池收集的廢水主要是來(lái)自隧道A段內的沖洗廢水、結構滲漏水及消防廢水。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礦山法深埋水下交通隧道廢水分段收集分級提升構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最低廢水泵房中的廢水池收集的廢水主要來(lái)自隧道B段內的沖洗廢水、結構滲漏水及消防廢水。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礦山法深埋水下交通隧道廢水分段收集分級提升構造,其特征在于:所述隧道C段中的廢水池收集的廢水主要是來(lái)自隧道C段內沖洗廢水、結構滲漏水及消防廢水,以及最低點(diǎn)廢水泵房提升至隧道C段的廢水泵房的廢水。
說(shuō)明書(shū): 一種礦山法深埋水下交通隧道廢水分段收集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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