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
1.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千斤頂、與所述千斤頂的驅動端可拆卸連接的壓直組件、沿水平方向設置于所述壓直組件的上方的橫板、對稱設置于所述壓直組件左右兩側的固定板、以及驅動兩組所述固定板沿所述橫板長度方向滑動的驅動組件,所述固定板包括與所述橫板滑動連接的上部結構、以及與所述上部結構的底端轉動連接的下部結構。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還包括支架,所述橫板沿水平方向設置于所述支架的頂端,并在所述橫板的兩端分設有與所述支架連接的側板;所述驅動組件包括兩端分別與兩組所述側板轉動連接的雙段螺桿、以及驅動所述雙段螺桿轉動的手輪或電機。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雙段螺桿包括同軸連接的第一螺桿部與第二螺桿部,所述第一螺桿部的外周壁設置有正螺紋,一組所述固定板上設置有與所述正螺紋螺紋連接的第一螺紋孔,所述第二螺桿部的外周壁設置有反螺紋,另一組所述固定板上設置有與所述反螺紋螺紋連接的第二螺紋孔。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其特征在于,兩組所述固定板上均設置有供所述橫板穿過的滑槽,所述滑槽的形狀與所述橫板的斷面相同。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結構的底端的左右兩端對稱設置有安裝凸起,所述下部結構設置于兩組所述安裝凸起之間,其頂端與所述上部結構的底端設置有間隙,兩組所述安裝凸起上均設置有第一安裝孔,所述下部結構上設置有與所述第一安裝孔同軸設置的第二安裝孔,所述第一安裝孔與所述第二安裝孔供銷軸穿過。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下部結構的厚度與所述上部結構的厚度相同,所述下部結構的前后兩側壁與所述上部結構的前后兩側壁分別沿同一豎直面設置。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底端沿水平方向設置有底板,所述千斤頂設置于所述底板的中心位置處,并與所述底板可拆卸連接,所述壓直組件與所述千斤頂的驅動端同軸設置。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壓直組件包括沿豎直方向設置的壓直板、以及設置于所述壓直板底端的中心位置處的
聲明:
“多功能井下支護器材修復設備” 該技術專利(論文)所有權利歸屬于技術(論文)所有人。僅供學習研究,如用于商業用途,請聯系該技術所有人。
我是此專利(論文)的發明人(作者)